2024年8月26日法院公告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767号

祝汉山:本院受理李兵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柳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翟宏九:本院受理原告李汉平与被告翟宏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561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慕凯建设有限公司、姚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湖北慕凯建设有限公司、姚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591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887号

张龙:本院受理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磊、第三人兔斯基汽车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苗晨光诉武汉鑫聚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磊、第三人兔斯基汽车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2081号

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原告黄守见诉被告刘冬冬、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龙文涛,武汉市汉阳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2083号

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原告陈知盛诉被告刘冬冬、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龙文涛,武汉市汉阳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2086号

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原告黄少西诉被告刘冬冬、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龙文涛,武汉市汉阳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2087号

被告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原告柳亚秋诉被告刘冬冬、随州市金源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龙文涛,武汉市汉阳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路翔、钱璐璐: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翔宇金属副食店与被告路翔、第三人钱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一、路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翔宇金属副食店支付货款371191.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1191.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19992.49元);二、驳回武汉市江夏区翔宇金属副食店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2元,由被告路翔负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山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方、李志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2023)冀0403民初6864号开庭传票、变更承办法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5419号

万家豪、万世豪、万茹娟、万亚茹、万雄飞、万利娟:本院受理原告宋素君诉被告万家豪、万世豪、万茹娟、万亚茹、万雄飞、万利娟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姚贤芝:本院受理原告彭大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原告单独支付的婚生子彭友涛的高中学费、生活费的一半共计534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世兴:本院受理原告姚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年8月26日法院公告

冷涌:本院受理原告程庭彦诉被告冷涌、被告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1月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覃丕堙诉你、罗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芭蕉人民法庭接收以上诉讼材料,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京国兴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德滦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陆星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慧杰:王玲、李会娟、谷昊雨、谷昊泽诉李慧杰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3)豫0183刑初6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豫0183执5655号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2023)豫0183执5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慧杰名下豫AEX863号汽车一辆,你并应于公告期满六日内到新密市人民法院技术管理科选择评估机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4637号

凌磊:本院受理原告董军诉被告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3158号

杨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超诉被告杨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3739号

杨同军:本院受理原告黄石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墨涵:原告王福来与被告孙墨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陕西恒安昕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中鑫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安昕园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侯素萍:原告李巨峰与被告侯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3日10时至2024年9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裕丰路西段南侧中侨名都小区8号楼1单元2303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晓康:本院受理原告冯起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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